金融传销犯罪是否有必要创造另一种犯罪类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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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akhar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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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oined: Wed Apr 03, 2024 1:45 pm

金融传销犯罪是否有必要创造另一种犯罪类型?

Post by Shakhar31 » Wed Apr 03, 2024 1:50 pm

大多数读者都会记得过去二十年新闻中的各种“金融金字塔”丑闻,例如年承诺通过养牛获得虚假收益的“博伊戈多”案,或“鸵鸟大师”案,第二年,承诺买卖鸵鸟。


最近,由于涉及比特币或其他加密货币/加密资产的虚假投资承诺的欺诈行为的发生,这个话题再次浮出水面,最终证明在众议院成立议会调查委员会是合理的。

目前,第/号联邦法第条第九款将“金融金字塔”的做法定为犯 丹麦 Whatsapp 数据 罪行为,该法制裁危害大众经济的犯罪行为。然而,其纪律受到批评,主要是因为它是一种不太具有冒犯性的违法行为,受制于特别法庭的程序,这与行为的危害性不适当且不成比例。

意识到这些情况,第,/号法案参议员爱德华多·布拉加(),-除其他事项外提议通过在《宪法》第-条中设立新的金融金字塔罪。《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犯罪法》第,/号法律并撤销上述第,/号法律第条第九款规定的犯罪行为。

经参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批准修改后,拟议的新犯罪类型将添加到《危害国家金融系统犯罪法》中,其措辞如下

“第-条。获取或试图获取以任何方式公开提供的第三方金融资源或虚拟资产,并承诺获得经济优势,从而损害不确定或可确定数量的人。处罚——四年至八年监禁,并处罚款。“
如果新法律批准,现行的金融传销罪应被撤销,目前的措辞如下

Image

“第/号联邦法第条第九款此类性质的犯罪是通过投机或欺诈过程‘滚雪球’和任何其他等效项。
处罚——六个月至两年的拘留,以及两千至五万次的罚款。”
对此类行为的刑事保护的尊严是不容置疑的,这种行为可能通过使用欺诈手段给大众储蓄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。毕竟,如果金融金字塔由“以针对不确定数量的人进行的欺诈为特征”组成,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对类似于《刑事诉讼法》中已经规定的犯罪人物提供刑事保护。《刑法》第条。

然而,必须对新提出的犯罪措辞作出一些保留,并且有必要在此强调至少其中三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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